经过初评和通讯评议两个阶段,第六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结束,我院硕士毕业生刘育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规则》获评“成员学校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为霍海红教授。
刘育成硕士
霍海红教授
论文总体介绍
随着抗辩权发生主义的诉讼时效效力模式在我国法学界愈发深入人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问题也逐渐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热点,《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仍缺乏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论证,内容也不够完整。本文便是对该条文的分析与探讨,从程序法兼实体法的角度重新论证行使阶段规则的正当性,根据平衡理念补充论证设置例外的合理性以及二审发回重审阶段的规则运用,试图使诉讼时效抗辩行使阶段规则的立法目的得到更好的实现,诉讼时效制度体系内部的各规则更加合理兼容。
论文创新点
本文选择了一个理论关注度不高但实践中易被排斥的制度进行研究,探讨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规则在中国情境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为之“正名”的同时也试图对现行条文释义进行重新解释。
首先从司法解释的条文释义出发,以程序法兼实体法的维度,重新论证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规则的正当性,并通过与逾期答辩、逾期举证等其他规则的对比,与学者观点、域外经验、我国现实条件的结合分析,提升论证的强度与深度。
其后,本文对行使阶段规则中例外的设置进行探讨,区分在平衡理念下迟延主张和迟延证明的不同情况中,例外应否存在、应为何种内容。鉴于新证据的价值与易识别性,笔者将其与例外情形链接起来,并对之进行优化解读,使规则能完成预期效果。
最后,对该规则尚未涵盖的二审发回重审阶段,本文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现有成果,以及前文的研究为基础,进行学理分析并作出判断,以期完善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规则,打造更合理兼容的诉讼时效制度体系。
专家评价(节选)
“有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备受关注,有关规定仍颇受争议。本文从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入手,对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规则的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对司法解释第三条中的例外进行了必要性与合理性的阐述,并对二审发回重审后首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思考。逻辑严谨,表意明确,资料翔实、新颖,论文分析得当,是一篇不错的硕士论文。”
来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